(教助中心〔20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申请组织工作
1.积极宣传政策。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宣传工作,使考入大学的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
2.认真组织申请。各高校要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2012-201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一),并提醒学生填写申请表时不得随意涂改,申请表中关于服役期间的填写应有具体的起始年月。
3.严格把握申请条件及标准。各单位要认真解读相关文件,正确理解政策要点,如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应满足退役时间一年以上,且该生目前在校就读。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退役一年内入学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资助;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申请金额按照学费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认真审核材料并及时报送
1.学校审核与报送。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并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等信息按照《2012-201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附件二)进行汇总,将汇总后的《初审名单表》(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连同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当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直属高校,按照上述要求汇总信息后,直接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按要求将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
2.主管部门的审核与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地方所属高校报送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将信息汇总形成《2012-201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审核名单汇总表》(附件三)(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连同所有学生的《申请表》(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报送时间及联系方式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收今年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 11月 30日,逾期未报转入下一学年度执行。
各单位可登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www.csa.cee.edu.cn)下载有关表格。
附件:1.2012-201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2.2012-201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
3.2012-201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审核名单汇总表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