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学工处管理员 审稿人: 时间:2022/04/20 12:20:32浏览:

湘安职院学〔2017〕18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制度,增强激励机制,鼓励学生个人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积极向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奖学金评选范围

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三年制第一、二学年,五年制第一、二、三、四学年)。

二、学校奖学金等级与标准

奖学金等级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三年制:一等1200元/人/年、二等1000元/人/年、三等800元/人/年(五年制从第三学年开始按三年制标准参评)

五年制:一等1000元/人/年、二等800元/人/年、三等600元/人/年(五年制第一、二学年按以上标准参评)。

三、学校奖学金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照同专业同年级的学生综合测评排名先后,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1%;

二等奖学金:按照同专业同年级的学生综合测评排名先后,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2%;

三等奖学金:按照同专业同年级的学生综合测评排名先后,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4% 。                                                                                                                             

四、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学,勇于进取。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4.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学习成绩合格(补考科目不超过总科目20%)。

5.按学校规定参加各种考级考证,并取得合格证书。

6.严格按照同专业同年级的学生综合测评排名先后顺序进行评选。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校奖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

(4)不按时缴纳学费(经学校同意缓缴学费者除外)。

五、学校奖学金评选程序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组织评审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组织学生开展评选工作。

1.个人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同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交所在班级辅导员进行审核。

2.班级推荐、辅导员审核。由辅导员组织学生干部、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参照综合测评、在校期间表现、学习成绩等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在全班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全班同学监督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者上报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安排和要求,在班级推荐、辅导员审核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集体研究认定,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奖学金学生学籍、成绩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各二级学院将相关评选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汇总、复核、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审批。

6.学校奖学金审批与发放。学校审批并发文确定,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财务处组织统一办理。

六、学校奖学金的管理

1.各二级学院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学校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2.所有获学校奖学金的同学,在评定学年内不得违反校纪校规,否则取消该生评定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

3.杜绝弄虚作假。学校将按申报人数的30%进行复核,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评比资格,追回所评定金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4.各二级学院要抓住学校奖学金评选的机会,在学生中开展爱国、爱校、感恩和励志教育。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