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学工处管理员 审稿人: 时间:2022/04/20 11:07:04浏览:

湘安职院学〔202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注册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校园内外等其它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基金来源为:学院每年从奖助学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社会捐赠及其他部门划拨的资金。学院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擅自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学院不再重复支付报酬。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门经学院授权后,可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管理和负责,各用工单位(指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学生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各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门的职责:

1.制定和改进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全院性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研究和处理学生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

3.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审查;

    4.审定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5.组织、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6.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

7.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统筹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8.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其他具体事务。

    (二)用工部门的职责有

1.确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和岗位负责人;

2.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3.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对学生有聘用权和解聘权,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4.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按时报送学生的《工时记录表》和《勤工助学工资表》;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6.配合学生工作部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工作需求确定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为主。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岗位一经设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动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更改。

第十六条 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社会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的时间,其余时间如确有需要可适当安排在学生课余时间,但也应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要坚持缓解办公人手不足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多挖掘一些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智力型或综合服务型的岗位,禁止虚设和滥设岗位。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或虛设的岗位,学院不予支付工资,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为了不影响学生期末复习考试,学生工作部门在期末考试期间停止全院临时性勤工助学用工。如果个别岗位由于特殊情祝须继续用工的,可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学生工作部门将根据用工部门的年度工资发放情况及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因故请假,须经用工部门同意;因故辞职,应提前7天告知用工部门。未经用工部门批准,学生不得相互私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违反者,除取消当事人参加学院勤工助学的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1.不遵守校规校纪的;

2.不遵守用工部门的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3.未经用工部门同意随意离岗的;

4.盗用组织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

5.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6.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录用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2.品行端正,思想进步,勤奋好学,近一学年内补考科目在两门以内;

3.近一学年内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

4.身体健康,能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须经学生工作部门公开招聘,学生录用后凭上岗证上岗,实行一人一岗制,禁止一人多岗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

1.校内用工部门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2.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情况,并负责向用工部门推荐学生。校内用工部门原则上不允许自行聘用学生,但对学生工作部门推荐的学生可以进行面试并决定是否录用。用工部门原则上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且在学生工作部门登记在册的学生。

3.校内用工部门同意聘用后,需与学生签订《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由用工部门拟订)。协议书签订后,由用工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本人各持一份,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4.校内用工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可以对所招聘的学生试用一天,如学生不符合要求,可以辞退和重新招聘。中途需要调整人员的,须经部门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领导同意。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每月要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表现作出鉴定。学生在勤工助学中违法乱纪,或因个人原因给用工部门造成损失的,除取消上岗资格外,根据有关法律和校纪校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岗位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 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工资标准按照15元/小时计算,对于技术含量高、劳动强度大的岗位,工资标准可适当提高。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工资按月计酬,具体标准由用工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商定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原则上按月考核和发放。用工部门做好每月的工时记录,如实填好《工时记录表》和《勤工助学工资表》,并履行学院相关程序后由专人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