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作者: 审稿人: 时间:2012/10/26 00:00:00浏览: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从事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质量和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考核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的程度及其实际运用的能力,检查学生的实践技能,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升留级、退学或毕业、结业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三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4门。
       第四条 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年级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包括答辩)、大型作业(设计)或实践操作等考试方法;亦可综合采用以上几种方法或试行其它以考核能力为主的方式进行考核。平时成绩考核可通过学习态度、课堂提问、书面作业、阶段测验、技能操作、实验报告等进行。
       第五条  命题实行A、B卷制,命题的同时要做出标准答案,制定出评分标准。A、B二套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5%,且难易度要相当。
       第六条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大纲和教材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七条 课程考核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制登记。
       第八条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平时成绩包括课内实验(实训)成绩、作业与测验成绩、课堂提问与出席三部分,以各占三分之一比例综合评定;没有课内实验(实训)环节的,则以其余两部分各占二分之一比例综合评定。
       第九条  考查课程评分,阶段考试成绩占50~60%,其它成绩占40~50%。若有课内实验(实训)环节,则以实验实训成绩、作业与小测成绩各占二分之一综合评定其它成绩。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上述比例评定成绩的,其成绩评定办法须报系(部)审批。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平时一般安排1-2次阶段考,考查课程一般安排2-3次阶段考。
       第十二条  实验、实习(实训)、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均由各系组织实施,其成绩评定由实践指导教师按实践教学大纲(标准)考核办法评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和毕业论文答辩小组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一般不得免修,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课,可凭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该生的体育课成绩应注明因何原因免修,申请一次最多免修一个学期。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由国家认可的考试机构组织的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同类专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列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准予免修,取得相应学分;若专业培养方案无相应课程,可申请将其作为选修课程,经专业所在系认可、教务处批准,取得1-3学分(每16学时1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无法认定学时或低于16学时的不予认可),期末成绩按该考试成绩记录。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校计算机与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可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期末成绩按学院有关规定记录。

第四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1.学生一学期缺课(含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考试(查)前未完成作业量达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者;
       3.未经批准,自行听课者;
       4.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出示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第五章   补考、免修考试与重修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本学期末,补考、缓考和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学期初。
       第十九条  凡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含毕业论文和设计),在毕业前予以补考,各系负责通知学生,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系(部)组织实施;实践教学不及格的由学生利用假期补做,由实习实训岗位技术部门鉴定成绩;毕业前还有实习(实训)课不及格的,不能补做,在离校后一年内自行安排补做,由工作岗位技术部门鉴定成绩。

第六章    成绩管理与升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成绩采取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双重保存方式。分别由教务处和系(部)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推荐就业等需要的课程成绩证明由教务处负责提供,其它部门提供无效。
       第二十二条  重修成绩以实际考分登记,补考成绩超过60分的一律按60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升留级的主要依据是完成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完成每学年有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学习任务,经过考试考核成绩都达到及格以上标准,并获得相应学分者,可以升入上一个年级学习;
       (二)成绩特别特别优秀(前一个学年平均成绩达到90分,单科成绩均在达到80分以上),可以提前申请学习高年级课程;如果提前修完高一年级80%以上的所有必修课程,并获得响应学分,可以跳级;
       (三)学生考试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进行补考;补考后,一个学期或一学年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四门,应予留级。如果该专业没有后续班级,可以跟班试读,跟班试读期间不及格课程达到二门,应予退学。
       (四)课程门数的认定规定
       1.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2.单独开设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环节学均按一门课程计;
       3.公共体育课和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4.因旷考、缺课、作弊等原因造成不及格的,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七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和各系(部)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在一年级新生入学教育时,就要求学生学习学院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并将“考风考纪”作为一个专题进行教育。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除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等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舞弊论处: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身体或其它部位有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
       8.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他人试卷者。
       对考试舞弊者,除本门课程以零分计外,不得参加补考和正常的重修,学院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处分撤消后允许参加重修。
       第二十七条  舞弊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取证,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并签名;
       2.巡视人员核实签名;
       3.教务处张贴通告;
       4.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5.受理学生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