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招生办公室办理入校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到专业所在系报到编排班级。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办公室和专业所在系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但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新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缴费与注册
学生有交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向学校交纳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须经转出系同意,转入系考核认可,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 编班、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九条 编班
(一)为了便于教学管理,在校学生均应编入相应的专业班级。每学年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后准予进入高一年级学习。
(二)若在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年修读课程学分数的二分之一,则编入下一年级。
(三)学生提前修读高年级一学年中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本人申请,专业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编入相同专业高一年级。
第十条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对已学过的课程,若与现行培养方案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并且成绩及格,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专业所在系核实,报教务处审批;如果课程内容不同,可作为选修课程,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除获准免修外);
(三)因某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 休学须经专业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每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末向专业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休学时学生所在地有关部门对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停止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连续旷课达60节或已办理请假手续,但逾假两周不复学者;
(二)逾期两周,未缴齐学费,且又没有办理学费减、免、缓交手续而未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开学两周内未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或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四)在最高在校年限(二年制为四年,三年制为五年,五年制为六年,含休学时间,下同)内未完成学业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在校期间又考入其它院校(指与本院学习时间有冲突的各类学校)者;
(八)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经多次教育不改,累计旷课达到180学时者;
(九)应休学的而不休学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校期间没受过各种处分或受过处分但已经解除;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且学分总数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高在校年限。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均应按原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选课,毕业时按该培养方案进行资格审查。其间如有个别课程停开,由学院或系指定选修相近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高一届学生同时办理毕业证,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院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并报教育厅批准提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或虽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但未能取得所有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技能证书,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90%者,或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且取得90%以上必修课程的学分者,或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证书者,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准予结业。在结业一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对于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或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90%者,或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但未取得90%以上必修课程的学分者,准予肄业,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后,学院根据该生在校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该学年2/3学分)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
1.必修课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
2.选修课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分院选修课和系选修课两种。院选修课指面向全院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系选修课指由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中为拓宽专业基础、深化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
第二十九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分为教学实践与教育实践两部分。教学实践是指实验、上机、各类集中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综合实践、毕业实践(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教育实践是指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事训练、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包括社会服务、参观访问、假期实践)等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必须获取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能力证书和专业必备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十条 学分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课程学分计算以学期为时限,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并按以下原则确定学分:
1.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2.理论课及理论教学过程中的实践课原则上每16课时为1学分;
3.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2.5学分。
具体课程学分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的最低学分数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应取学分数。
第六章 考勤管理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必须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实际成绩与所得学分一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给予登记成绩,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用“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量。
1.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S),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SF)。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为该学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
2.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平均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3.成绩、等第与绩点对照表。
百分成绩 |
等 第 |
绩 点 |
100 |
优 |
5.0 |
96-99 |
优 |
4.5 |
90-95 |
优 |
4.0 |
85-89 |
良 |
3.5 |
80-84 |
良 |
3.0 |
75-79 |
中 |
2.5 |
70-74 |
中 |
2.0 |
65-69 |
及格 |
1.5 |
60-64 |
及格 |
1.0 |
<60 |
不及格 |
0 |
第三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除获准免修外,学生应参加课程全部教学活动,不得无故旷课。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实验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达到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缺课时数与作业缺交次数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一周报系办公室,由系(部)公布没获得学分学生名单,并由系(部)办公室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考核成绩不及格,允许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不能取得学分。补考及格以上的成绩按60分登记。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属于必修课,则必须补考,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及格(参加相同课程的正考或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分登记;属于选修课,学生可以不参加补考,经办理手续后改修其它课程,以取得其它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撤销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