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评定

关于印发《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审稿人: 时间:2012/10/19 00:00:00浏览:

               (湘安职院办〔2009〕2号)                

各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院助困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经研究,特制定《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2009年1月5日

 

附件: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院助困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依照资助者的意愿所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尊重资助者的意愿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社会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评定办法经资助者和学院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社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申请社会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7.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8.符合资助方指定的要求。
    第七条  若资助方对资助对象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可依照资助者意愿执行。
    第八条  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或由资助方决定。

第三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形式

    第九条  奖励、资助形式遵照资助者的意愿来执行。
 具体形式有:
 1.一次性奖励、资助:即捐资者一次性确定捐资总额。学院根据其意愿提供奖励、受助学生名单及个人奖励、受助金额,逐年发放。
 2.分次奖励、资助:即捐资者分阶段捐资,学院根据其意愿提供奖励、受助学生名单及个人奖励、受助金额,逐次发放。

第四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具体时间根据国家规定或按资助方要求决定。
    第十二条  具体程序是:
    1.学生资助中心拟定评选通知,各系部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企业奖助学金申请表》。
    3.经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初审同意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在全校公示三天后,报院领导审批,由资助方最终确定。

第五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均在我院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和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学院和资助方商议确定。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表达感谢之情等。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将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并对获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七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学习成绩出现不合格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的;
    5.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出现铺张浪费现象的;
    6.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7.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社会奖、助学金的通用管理办法。各项奖、助学金可根据资助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资助方有特殊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资助方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