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情形及相应处分办法
第三条 对有反动言论和行为,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认识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于过失犯罪,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十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如属无问题释放者,可免予处分。
(五)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作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视情节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
1、凡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伤重:
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
2、损伤程度尚不足请法医鉴定(若法医鉴定则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3、根据受伤者伤情,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伤重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有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加重一级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参与分赃,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者,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套购火车票、套借书刊器材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七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 教学日打麻将、打牌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禁学生酗酒。
1.在宿舍、食堂、会场、影剧院、交通车、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有意损害学校公共财物者,除由责任者赔偿并酌情给予加倍处罚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公共卫生,严重损坏花草树木者,在桌椅、墙壁等其它公共场所乱画乱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损害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害价值在200元以上者(含本数,下同)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私自到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场所游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翻爬阳台、窗户、围墙等私自外出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再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属此类违纪学生均要求家长来校,学生写保证书,家长签责任状,学生因此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男女非法交往或违反宿舍相关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同居或非法发生性行为,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该寝室的其他学生必须向组织举报,未及时举报,则该寝室的其他学生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非法结婚者或非法生育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或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四条或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制作、出租、出售、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看淫书、淫画、黄色录像片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出租、复制、出售、传播和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私自在校园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其经销的物品和收取的款项。
第十五条 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考试(考查)舞弊者(包括协同舞弊者),除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期中考试(考查)舞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期末考试(考查)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凡代考者,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校外人员参与代考者,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
(四)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考查)舞弊者,停学一年,离校一年后方可申请复学,复学后再次舞弊者一律开除学籍。
(五)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态度恶劣或无理取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无故旷课(旷课一天以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以五学时计),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达60学时(含)以上,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视为未请假)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旷课学时按照一周五天教学工作日,每日6学时的标准计算,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二十一条 凡在学习、自习时间私自到校外娱乐场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彻夜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按学院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妨碍学院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正常值勤,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凡受处分者除扣除德育分之外,本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二)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或推迟发放毕业证书)。受留校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写出考察报告,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届时解除留校察看期;表现一般的延长察看期(最多不超过2年);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内,有主动或显著进步表现者,由辅导员(班主任)上报学生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三)个别劝退的学生(具备第三条者除外),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可保留学籍一年,回原籍劳动锻炼一年,经有关单位鉴定,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申请复学,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复学者,学习时间延长一年。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材料的构成和承办。
(一)写出学生所犯错误事实的综合材料和有关附件(如谈话记录、旁证材料、曾受处分文件或复印件等)。
(二)违纪学生本人的认识。
(三)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四)涉及重大违纪时保卫处提供的综合材料。
(五)凡学生的处分材料,主要由系部承办,重大违纪由学生处承办。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和报批程序。
(一)凡学生处分统一由学生处管理。处分学生时先由各系(部)将初步意见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各系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处研究决定。系(部)不严格执行学生处分条例或处分不及时,学生处有责任督促办理。
(三)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提交材料和处分意见,留校察看经学生处集体研究决定后行文。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处集体研究,报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学校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因违纪犯第三条至第十七条所受处分,应同时送保卫处会签、备案;学生因违纪犯第十八条所受处分由教务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处负责实施;学生因违纪犯第十九、二十条所受处分由学生处实施,同时送教务处会签、备案。
(五)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各主管部门拟稿经有关校领导签发后打印,由系部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记过以上的处分决定进入本人档案,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者,并在校内张贴;对于受过处分的进修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同时抄送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
(六)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得撤消,对确有悔改表现,且表现优异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核查属实者,在处分已半年后,可以撤消处分。对撤消处分的学生,其有关材料和结论可以从本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院文书档案。若毕业时,根据其表现仍不能撤销其处分者,以及最后一个学期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七)学院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坚持慎重态度,处分等级一般根据违纪的行为、违纪造成的后果并参考起因确定。对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问题,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处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一切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班级及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