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

作者:时间:2013/03/07 00:00:00浏览:

编写说明
    一、国家奖学金工作组织机构
    二、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
    三、国家奖学金工作流程
    四、国家奖学金工作注意事项

附录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5.国家奖学金工作流程图

    编写说明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在普通高校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资助形式有机结合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国家奖学金作为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设立的奖金额度最大的国家级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自2007年新的国家奖学金设立以来,有关部门、各地、各高校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评审程序,扩大影响范围,国家奖学金作为高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项目的最高荣誉品牌,对于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热情,坚定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信念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各高校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我们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组织机构、获奖条件和工作流程等进行了梳理,编辑成《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用于指导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准确掌握政策要点,把握评审尺度,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完善评审材料报送。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包括国家奖学金工作组织机构、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国家奖学金工作流程和国家奖学金工作注意事项四部分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工作组织机构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建立了国家级组织机构。各地、各高校也纷纷参照制定本地区(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组建本地区(校)国家奖学金工作组织机构建设,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学金工作。
    (一)国家级组织机构
    《评审办法》明确指出,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1.评审领导小组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2.评审委员会
    教育部、财政部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聘期3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2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3.评审工作组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评审工作组。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分组审查中央主管部门、各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学生材料,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组审查意见。
    (二)省级和中央主管部门组织机构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参照国家级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成立省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1.评审领导小组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各省级教育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省级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省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省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省级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2.评审委员会
    省级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省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省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中央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级组织机构,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需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建立国家奖学金组织机构。
    (三)校级组织机构
    目前,绝大部分高校都制定了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成立了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了评审委员会。
    1.评审领导小组
    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2.评审委员会
    校评审委员会可由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同志、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各高校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二、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暂行办法》,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基本条件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为: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根据《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从学习年限、学习成绩、突出表现等方面对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一)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4.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三、国家奖学金工作流程根据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工作经验,国家奖学金工作主要流程如下:
    (一)分配名额与下达预算
    中央部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1.中央分配名额与下达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暂行办法》,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财政部、教育部审定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后,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在分配中央部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时,根据各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数,向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为主的高校,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学科水平较高、学科特色突出的高校适当倾斜;在分配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的过程中根据各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数,以及地方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确定各地国家奖学金名额并下达预算。
    2.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分配名额与下达预算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预算后,根据本地区(部门)各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数,综合考虑各高校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按照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的原则,确定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并对所属高校下达预算。
    中央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预算后,将确定的名额及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3.高校分配名额
    各高校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后,以各院(系)在校学生数为标准,按照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本校优势专业、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的原则,将本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各院系。
    (二)高校组织申请与评审
    1.广泛宣传
    各高校应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全部本专科学生都能够熟悉并了解国家奖学金政策主要内容;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工作前,各高校要组织院系召开国家奖学金申请工作动员会,保证所有符合基本条件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2.组织申请
    各院系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0版《(**-**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学校上报材料,各院系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3.院系评审
    院系在收齐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后,成立院系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院系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4.学校审查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归集本校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省级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
    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包括:(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2)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4)每名通过初审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省级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教育司局复审
    省级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教育司局收到所属高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后,从名额分配、资格把关、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评审结论并形成评审报告,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审查。经审定同意后,由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并报教育部。
    省级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教育司局报送材料包括:(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2)本地(部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4)所属高校报送所有材料,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教育部终审
    1.召开评审工作会。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召开评审工作会,部署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基本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分配评审任务,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具体工作要求。
    2.分组审查材料。评审工作组按照评审任务分工,对分配给本组的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结束后,由组长撰写本小组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分组审查主要内容为:(1)评审材料完整性。审查各高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2)评审程序规范性。审查各中央主管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各高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3)评审标准合规性。审查参评学生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
    分组审查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召集各评审工作组组长及相关同志集体合议评审结果,就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3.撰写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根据集体合议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撰写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4.批复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经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教育部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教育司局、各省级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批复评审意见,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布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5.发放国家奖学金。各高校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向获奖学生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资金。
    6.打印寄送国家奖学金证书。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打印国家奖学金获奖证书,邮寄各省和中央部属各高校,由学校将证书发给每一位获奖学生。
    四、国家奖学金工作注意事项(一)及时分配名额、下达预算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预算后,根据本地区(部门)各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数,综合考虑各高校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按照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的原则,及时确定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并对所属高校下达预算。
    中央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预算后,及时将确定的名额及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各高校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后,以各院(系)在校学生数为标准,按照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本校优势专业、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的原则,及时将本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各院系。
    (二)严格把握评审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中对国家奖学金参评学生的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获奖条件把握评审标准。具体为:
    1.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4)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2.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三)规范评审程序
    在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过程中,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评审程序,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从学生申请开始,在班级、年级、院(系)、学校的各级评审过程中,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省级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教育司局要切实履行好审查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复审工作,严格把关,保证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程序规范、标准严格。
    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时间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到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班级、院(系)的公示时间、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5个工作日之中;如果公示过程中出现问题,相关单位(部门)必须认真核实并妥善处理。
    (四)完善材料填报
    1.规范使用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生申请和学校初审必须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0年版《(**-**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具体要求为:
    (1)表格为一页,正反面印制并填写,不得随意增加页数;
    (2)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盖章;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3)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应为评审工作开展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12年秋季学期填表申请国家奖学金,表格标题中学年应填写“2011-2012学年”,以此类推;
    (4)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5)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6)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
    (7)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8)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理由必须做到理由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9)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10)表格“院(系)意见”栏中,必须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明确评价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作为院(系)意见;签名处必须为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的签名和院(系)公章,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11)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
    (12)申请表上的填表时间必须按照评审程序填写,从学生申请开始,到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院(系)出具推荐意见,完成校内公示,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每个步骤要严格按照完成时间认真填写,不应出现违反时间逻辑的情况;
    (13)上报表格一律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2.规范上报材料
    (1)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
    ①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
    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④每名通过初审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位于前10%的参评学生每人限一页,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材料学校审核通过即可,无需上报。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有1项或是2项都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的参评学生,除需上报一页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外,还需上报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详细证明材料。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且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学校审查,学校需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审查通过证明,确认学生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有1项或是2项都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的参评学生,如无相关材料证明该生在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核中将认定该学生不具备获奖资格。
    (2)省级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①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②本地(部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
    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表格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格式填写,不可随意增减项目,表格内容不可合并填写某项,如“学校”栏,每名学生都要单独填写所在高校。表格内容不可缺失,如遇无法打印的内容(输入系统无法找到的生僻字),需人工填写。表格编号按照单位统一编号,各高校不单独编号。
    ④所属高校报送所有材料,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材料装订
    省级教育部门报送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时,应将所有申请表统一进行编号,并与《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次序对应一致;报送材料需装订成册;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外,所有报送材料均须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
    中央主管部门报送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时,应将所有申请表统一进行编号,并与《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次序对应一致;报送材料需装订成册;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外,所有报送材料均须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
    教育部直属高校报送本校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时,应将所有申请表统一进行编号,并与《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次序对应一致;报送材料需装订成册;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外,所有报送材料均须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
    (4)报送时限
    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教育部直属高校要严格按照要求,在每年11月5日(送达时间)前报送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教育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对无充分理由逾期报送材料的,视为自主放弃推荐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高校可以通过召开国家奖学金颁奖大会、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优秀代表巡回演讲、编辑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先进事迹材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获奖学生典型事迹,激励广大青年学子以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为榜样,坚定理想信念、勤奋刻苦学习、锤炼道德修养,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附录1: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附录2: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财〔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聘期三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两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和工作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中央主管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高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中央部门主管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教育部向各有关中央部门主管司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后,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附录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自2007年实施新的国家奖学金制度以来,各地、各部门、各高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工作情况整体良好,推荐学生总体优异,极大地激发了广大高校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的热情,坚定了优秀青年学子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决心。但是,仍有少数高校对国家奖学金政策理解存在偏差,评审标准过于宽松,评审把关不严,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填报,严格国家奖学金评审,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各高校在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各高校不得推荐、报送一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统一使用审批表格
    为更加全面、完整地了解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了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一),自今年秋季开学后印发使用。各高校必须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三、严格规范材料报送
    1. 报送材料。各高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总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__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与电子版,按照附件二格式制作填写)。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学校公章,不得以学校内设部门的公章代替。
    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向教育部报送以下材料:对本部门(单位)或本地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初审结果的审核意见(纸质版),加盖厅(局)级公章;本部门(单位)或本地所属各普通高校报送的全部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审核后的本部门(单位)或本地所属各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按照附件三格式制作填写)。
    2.报送程序与时间。教育部直属高校于10月31日前将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直接报教育部审批。其他中央部委(单位)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于10月31日前分别按隶属关系,将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于11月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教育部审批。
    3.教育部接收材料单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郑王府院内),邮政编码:100816。联系人(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接此通知后,速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校,尽快部署相关工作。

    附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
              2.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