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4/10/28 00:00:00浏览:

湘安职院学〔2014〕54号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类别、奖励标准和名额

(一)奖励类别、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二)奖励名额

国家奖学助学金名额由湖南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数确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学生人数,结合实际情况按比例将当年省教育厅下达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三条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

1.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品学兼优的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以及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以及五年制五年级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3.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及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普通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排名同年级前1%;

(3)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校园文化活动,有突出事迹表现,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

(4)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

(3)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努力学习,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4)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在同等条件下,曾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推荐;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努力学习,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3)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及五年制四、五年级学生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补考科目不超过总科目的50%,综合测评成绩在60分以上;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5)在同等条件下,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推荐;

(6)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

(4)不按时缴纳学费(经学院同意缓缴学费者除外)。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的规定时间为准。各系根据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按照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组织学生进行评比工作。

(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同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交所在班级辅导员进行初审。

2.班级申报、初审。由辅导员组织学生干部、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参照综合测评、在校期间表现、学习成绩及贫困状况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班级推荐人选,在全班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全班同学监督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者上报各系。

3.系部复审。各系根据学院的安排和要求,在班级申报、初审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学院下达的名额进行集体研究认定,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报送学院审批,并在全院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一)各系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二)所有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在评定学年内不得违反校纪校规,否则取消该生评定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三)杜绝弄虚作假。学院将按申报人数的5%进行复核,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评比资格;已获奖助学金者追回所评定金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系要抓住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机会,在学生中开展爱国、爱校、感恩和励志教育。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